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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巧调解 成功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3-09-13

企业字号“遇上”他人注册商标,都说自己是经过批准,系合法使用,到底孰是孰非?近日,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阜南市场监管局)释法说理,以诉前行政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商标权争议。

同名引发纠纷

日前,阜南市场监管局接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下称颍东法院)转来的“广州某耳韵采耳有限公司诉阜南某耳韵公司侵犯‘耳韵’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按照知识产权案件“诉调衔接机制”,阜南市场监管局随即接收委派任务,分析研判案情,着手开展走访调查,实施诉前行政调解。

据了解,原告主营美甲、美容服务等,经受让取得了第44类、第35类“耳韵”注册商标。不久前,该公司发现阜南有一家名为“阜南某耳韵公司”企业,不仅经营了名为“耳韵某某体验馆”的线下店,还开设了“耳韵采耳体验馆”的线上店铺。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耳韵”字样等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在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调解人员对被告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

调查中,该负责人提出疑问,此前不知道“耳韵”是别人的注册商标,但自己的企业名称也是合法注册的,难道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也侵权吗?

保护在先权利

当事人的辩解其实是实践中常遇到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冲突问题。对此,调解人员从两个方面给进行了解释。

“在为什么会出现商标注册和营业执照名称字号会出现相互冲突问题上,我国的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登记管理分属不同系统,二者审查的部门、依据和渠道都不同,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冲突在所难免。”调解人员解释称,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问题上,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都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当名称字号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查明事实,保护核准时间在先的一方的权利。

调解人员表示,“在先权利”在商标法等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在该案中,原告的两件注册商标核准时间均在2019年5月前后,而被告的企业名称核准时间在2021年3月。显然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时间早于被告的企业名称字号核准时间。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护在先权”的原则,原告的“耳韵”注册商标应予保护,与之存在冲突的“耳韵”名称字号应予以改正。

在仔细听取调解人员的释法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企业名称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表示愿意进行诉前行政调解以化解纠纷。经同原告代理律师沟通,对方也表示愿意通过调解化解争议。

随后,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当事人达成初步协议,并完成了司法确认。(通讯员 郑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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