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旨在通过专利转化运用,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专利转化运用有规模化、体系化要求,通常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主,职务发明人在创新循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鼓励职务发明人积极参与创新,专利法赋予其在专利转化运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报酬标准,加大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激励。专利转化运用涉及研发、申请、估值、交易等多个环节,其中可能会忽视对于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近年来,职务发明报酬相关纠纷时有发生。法律法规将激励标准进一步提升,在有效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热情的同时,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相应的义务。专利转化运用不仅要关注复杂技术方案的实现和专利高效运营方式的探索,还需要注重保护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首先,参与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充分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利。具言之,研发条线需同人力、采购等部门联动,落实正式研发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实习生、合作研发人员、第三方研发人员等关于专利转化运用的收益分配机制约定。以内部制度和约定优先,法定标准作为兜底,向职务发明人支付合理报酬,具体报酬数额基于单位规模和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其次,向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应贯穿专利全生命周期。专利权期限届满,技术方案进入公共领域,职务发明人在专利转化运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自然终止。除此之外,若权利人主动放弃专利权,导致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终止,需要提前告知职务发明人,并听取发明人的意见。职务发明人离职,除另有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因劳动关系的结束而终止。
再次,专利转化运用的经济效益与专利价值不对应时,发明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不应受到影响。实践中存在部分情况,如专利在关联公司之间转让,或以交叉许可等特殊形式对外合作,可能采取较低价格进行专利转化运用,以简化商业交易流程。企事业单位需要依据专利推广获得的经济收益,确定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具体数额,而不可以规避或变相豁免此类义务。尤其是专利转化运用收益明显低于专利价值时,仍需基于客观市场价格,或专利运用所带来的综合商业效益,来确定应当支付给职务发明人的合理报酬额度。
总之,在专利转化运用过程中,用人单位向职务发明人支付的报酬关键在于“合理”二字,以实现对创新的激励目的。用人单位切实保护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职务发明报酬相关争议,另一方面将有效促使发明人面向市场需求,开发具备转化运用前景的技术方案,提升专利质量。(徐慧丽 作者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